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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2012-06-26

  中国水利网站讯 近日,水利部正式发布《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水土保持建设领域。

  《通知》提出,民间资本投资人依法享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成果,国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水土保持规划的前提下,民间资本投资人享有治理开发自主权。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成果和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征收或征用民间资本参与治理开发的水土流失土地,应依法对其治理成果给予补偿。

  《通知》明确,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水土保持植物种植、淤地坝建设等各类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民间资本可采用资金投入、实物投入、劳力和机械投入等多种投入方式,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参与形式,对小流域、“四荒”资源、企业周边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及水土保持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国家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中央和地方水土保持项目资金可对规划范围内达到治理要求的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给予奖励。

  《通知》强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为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做好治理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告辖区水土保持规划和近期治理范围,为民间资本投资人提供有关水土流失治理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在公告区域范围内进行相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民间资本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和规程规范编制治理开发实施方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和资金奖励申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治理开发实施方案并公示工程概况、治理开发目标、建设内容、国家拟奖励金额和工程责任人等。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应依法与有关方面签订治理开发协议,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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