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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副主任蔡力峰:为小型农田水利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2010-10-29

为小型农田水利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1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次制定、也是全国第一部小型农田水利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湖南是农业大省,也是水利大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小型农田水利事业不断发展,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这方面工作中存在的许多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通过立法切实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改变小型农田水利无法可依的现状显得十分重要。

第一,将有效促进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小型农田水利是整个水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小型农田水利发展中基础建设薄弱、规划滞后、投入严重不足、建管机制不适等问题,《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切实改变我省长期以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滞后的被动局面,有效解决我省目前存在的天晴即旱,下雨即涝的现象,实现小型农田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将有效促进三农工作。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关键因素,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现实基础。实践证明,通过立法推动以小型水源、小型泵站、小型河道治理工程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发展,可以有效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将有效促进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法律是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条例》的出台,对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方面明确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与监管力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涵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非常重视小型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将《条例》的制订列入了2010年立法计划,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立法调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讨,几易其稿,历时半年完成了《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草案)》。《条例》共计24条,主要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范围、规划编制、投入机制、建设管护、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内涵十分丰富。

一是科学规划,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效能有序。小型农田水利规划是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依据。任何涉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必须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依照规划指导合理有序地进行建设,以实现工程建设的最大效益。如何科学规划,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得以有序发展?如何使各部门步调一致、协同推进?这是以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难点之所在。为此,《条例》依法据实作了严格规定,明确要求: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小型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小型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新建、扩建、改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小型农田水利规划; 同时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安排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二是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长期以来,投入不足一直是制约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瓶颈。《条例》从法制层面上作出了一系列刚性规定,可望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筹资投劳、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要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村民、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进行补助。

三是强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小型农田水利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和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激励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农田水利的有关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广大农民群众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主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组织和动员村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义务。此外,《条例》还对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和执法监督

作为我省水利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创举,即将施行的《条例》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认真抓好《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要及时听取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汇报,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有效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那些拒不执行《条例》规定的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采取得力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及时纠正。要针对《条例》执行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深入了解情况,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着力抓好跟踪督办,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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