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对《贵州省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报告》(以下简称《防治规划》)作出批复,指出《防治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贵州省防洪条例》的规定,符合《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的要求,其山洪灾害防治方案基本切合贵州实际,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 《防治规划》是根据国家五部委的通知要求,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局等部门参加,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资料收集、汇总、分析等项工作,于2004年11月初编制完成的。该规划成果对全省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进行了划分,制定了山洪沟和泥石沟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滑坡治理、山坡水土保持等规划及其实施意见,并对投资进行估算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价。《防治规划》的批复,将对贵州省山洪灾害的防治工作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山洪易发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起到指导作用。 批复要求《防治规划》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在水利建设、公路建设、生态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互相配合,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防治规划》落到实处,努力提高贵州省在防御山洪灾害方面的能力。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贵州省山洪灾害“十一五”防治规划》,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通过对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的治理,初步建成以监测、通信、预警预报等非工程措施为主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来源:贵州省水利厅网 2005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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