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琪: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2008-03-21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供水水质达标情况比较好,但一些小城镇存在工艺相对落后、管理水平较低等问题,因此这些地区的供水水质达标情况要差一些。从全国看,大部分大中城市水厂的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基本是合格的。目前除公共供水外,还有一些城市,特别是北方城市,单位自备水源供水还占相当的比例,由于政府对其监管还不到位,所以自备水源供水在水质检测能力、安全保障程度等方面要比公共供水的水平差。此外,在城市的二次供水方面还存在管理不到位、水质状况差等问题。

  

  水源水质不合格已给供水企业生产合格饮用水带来极大难度,加上目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逐年增多,虽然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经多方努力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后,能使供水水质尽快恢复,但毕竟是权宜之计,代价很高,潜在的风险仍然很大。


  第一,应当切实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力度。充足并符合标准的水源是保证城市供水水质和水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没有足量的并符合标准的原水,也就难以加工出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来满足用户的需求。同时,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建设第二水源,作为应急和突发事件时备用。各地还应当对当地的饮用水水源状况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看现有的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标准,看看污染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超标情况,目前还有哪些潜在的污染源等等,以便针对水源水质的状况,提出相应措施。


  第二,进一步完善全国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网络,提高水质监测水平。进行城镇供水水质监测是保证水质达标的必要手段和前提条件,供水企业能否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水平,对保障城镇供水安全也至关重要。应当发挥国家和地方两级供水水质监测网络和各级监测站的作用,同时不断加强供水企业的检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城镇供水的水质监测水平。


  第三,应当制定相关法规,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对城镇供水水质进行检查,加强对水质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源供水和二次供水的监管。对于水质超标情况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应当理顺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避免多头检查,给供水企业和单位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第四,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改造,提高水处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各地要根据当地水源水质状况,分析现有水处理工艺和设施水平,按照国家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是否能够使处理后的饮用水达标,如达不到要求,就需要对现有工艺和设施进行改造。应当在认真分析研究和试验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改造措施,既要有远期的规划和目标,又要有近期的实施计划,避免盲目上新的工程项目,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者系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秘书长)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08年3月20日

作者:刘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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