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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人大代表提修改水保法议案

2006-03-16

    32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提交了《关于修改<水土保持法>的议案》,对修改该法律条款的案据和方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大会秘书处受理了此项议案,并被正式编为第413号议案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

 

    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经过15年的贯彻实施,对我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水土流失区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现行《水土保持法》中许多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的要求。如在我国经济建设大幅度且快速发展的同时,人为水土流失随之大量增加,由于原法律条款中对此行为处罚力度严重不足,措施不具体,导致人为水土流失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再者,在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的过程中,近些年各地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各有关部门也发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如水土保持监督制度、补偿制度等,在实际运行中都取得了成功的经验,需要将其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水土保持实践。

 

    来源:水利部网站  20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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