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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

2011-01-07

    中国水利网站2011年1月7日讯 为全面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水文监测在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形成布局科学合理的水文监测站网,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2010年12月31日,山东省水利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山东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该《办法》共分总则、计划管理、建设管理、建设标准、财务管理及附则六章二十五条内容。

    《办法》规定,水文监测工程包括水文测报基础设施、水文监测仪器设备、水文自动系统、水资源监测设施和水文管理设施。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治理的水库、河道、海堤、山洪沟、大型调水工程,蓄滞洪区、大中型灌区和重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水土保持与水生态建设等工程都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相应水文监测工程。未按规定列入水文监测工程项目的,省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审批和工程验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水文监测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负责水文监测工程的建设管理。水文监测站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运行管理。水文监测工程要与主体水利工程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规范设计、分项实施、保证质量的原则,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水文监测工程投资,由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计划直接拨付省水文机构,由省水文机构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相关单位。

    该《办法》的出台,拉开了山东水文大站网建设的序幕,为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和保障。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1年1月7日

马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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