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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座谈会在呼和浩特召开

2012-12-20

  中国水利网站12月20日讯 (记者 李建国 生效有 通讯员 彭雅丽)《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节水条例》)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节水条例》,12月17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呼和浩特组织召开了全区实施《节水条例》座谈会。自治区人大农牧业委员会副主任兴安,自治区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戈锋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水利厅副厅长康跃详细解读了《节水条例》。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经信委、建设厅、农牧业厅、教育厅、科技厅、质监局等有关委、办、厅、局和部分企业代表应邀参加了座谈会。水利厅副巡视员吴黎明主持会议。

  兴安指出,《节水条例》的实施,是自治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中,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要加强配套措施建设,保证条例落到实处;要加强节水投入力度,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撑节水;要强化执法,严格执法,形成一级抓一级的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立法中的经验。

  戈锋回顾了自治区在节约用水法规建设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在深入分析了自治区的水情和区情的基础上指出,自治区长期形成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益的状况仍未根本转变,重建设、轻管理,重开发利用、轻节约保护的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如不采取强有力的刚性措施,就难以扭转水资源严重短缺和日益加剧的被动局面,如延续原来比较弱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手段,将难以满足改善民生和经济发展对水资源供给的迫切需求。实施《节水条例》必须准确把握以下几项基础原则:一是要以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二是要以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保障节水型社会建设。三是要以载体建设为重点,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四是要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标,优化节水型社会建设。五是以先进的节水文化为引导,助推节水型社会建设。

  戈锋强调,贯彻落实《条例》一是要加强《节水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使依法用水、节约用水的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加快《节水条例》配套制度的建设。三是严格落实《节水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将《节水条例》精神贯穿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各个方面。四是履职尽责,依法行政。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对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康跃对《条例》的主要条款做了详细解读,对加深理解条例的精髓和内涵、具体实施和执行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各与会代表就如何贯彻落实《节水条例》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发言。

  各盟市(水利、水保)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及水利厅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12月20日

        
李建国 生效有 彭雅丽
见习编辑: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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