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自治区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央、自治区一号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府于2011年9月14日出台了《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方面重点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水质监测站网。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水资源远程监控系统。二是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年度用水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满负荷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核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是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类工矿企业和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四是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和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封闭。五是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和新打机井的许可申请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事打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打井施工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在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取用地下水资源。六是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规定,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无权减收或免收。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征。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七是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权进行扣押、收缴。
《乌兰察布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乌兰察布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来源:内蒙古水利网站 20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