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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 联合行动
——评析江苏连云港市古泊善后河非法采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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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本报通讯员 武文 朱孟东 特约记者 李军
  案情回顾
  2019年年初,江苏省水政监察总队和连云港市水利局数次接到举报,反映连云港市灌云县古泊善后河内存在非法采砂行为。初查证据显示,该案可能涉嫌犯罪。连云港市水利局按照行刑衔接的程序迅速将案源移交市公安局,水利和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古泊善后河非法采砂行为。
  2019年8月31日,公安技术侦查人员提供信息:古泊善后河有采砂船只在非法采砂。连云港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与市水政监察支队配合,立即出动执法艇,对古泊善后河进行执法专项巡查。当日17时许,在古泊善后河河道板浦段发现一艘疑似采砂船只正在实施采砂作业。经登船查证,该船确定为非法采砂船。犯罪嫌疑人高某及两名船工接受调查询问。
  经查,古泊善后河非法采砂专案共涉及涉嫌犯罪人员26人,属于2个团伙分别作案,涉及非法采砂船只数艘。该案因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被公安部列为2020年第2号督办案件。经过几个月的奋战,市公安机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集中统一收网行动,对涉案26人相继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2023年5月19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案情况以及在团伙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对2个犯罪团伙共26人分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至此,历时4年侦查办理的公安部督办非法采砂案件结案。
  案件评析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非法采砂工具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运砂船舶、筛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和协助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砂石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本案中,高某等26人在客观上违反《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未依法取得水利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实施采砂活动并销售获利,扰乱了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主观上,明知采砂行为未获得许可,以及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国家对采砂行业的有序管理和正规经营者的利益,仍然继续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谋取非法利益。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另外,案发时的证据显示,因该案可能涉嫌犯罪,水利部门根据《省水利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水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执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按照行刑衔接程序,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不仅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河床,增加洪涝灾害风险,严重影响防洪安全,而且采砂设备使用的燃油机械也会产生废水废气,破坏水生态平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用实际行动争当生态文明思想的传播者、践行者,共同保护砂石资源,守护碧水安澜。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3年8月4日
武文 朱孟东 李军
责任编辑: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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