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水质量和安全,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宿迁市近日出台了《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定于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办法》共54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附则等六章。
《办法》明确提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现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供水;要求有关县区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及自备水源井,保障城乡居民用水方便、安全;城市供水水压应满足多层普通住宅用水需求,水压不足的要集中建设增压设施;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通过水政部门审定并验收,纳入住宅建设成本;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措施,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此外,《办法》对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经营服务和节水管理等相关责任均提出明确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源水、饮用水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宿迁市的城市供水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供水能力已经从“十五”末的17.7万吨/天增加到目前的39万吨/天,目前还有在建城镇自来水厂3座,基本上满足了全市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需要。随着该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保障用户和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使该市城乡供水事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