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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颁布实施

2012-08-13

  中国水利网站讯(记者 汪栋)8月10日,《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通过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列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甘肃省水土保持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起点。

  甘肃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38.62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42.58万平方公里的91%。境内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和冻融侵蚀等形式,土壤侵蚀模数平均每年每平方公里高达5000吨,最高可达1万吨,远高于土壤容许流失量,每年输入江河泥沙达5.5亿吨,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共6章52条,由总则、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进一步明确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要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对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条例特别要求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在规划中单设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的意见。

  条例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方针,制定了多项具体的预防措施。一是严格规定了地貌和植被的保护措施。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严格保护植被、沙壳、结皮等。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二是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前置条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手续。四是规定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制度。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备案。审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参加。

  条例明确规定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一是规定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技术路线。在水力侵蚀地区,以梯田建设为主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植物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在风力侵蚀地区,采取营造防风固沙林草、设置人工沙障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在重力侵蚀地区,采取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并建立预警预报体系。二是完善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要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尾矿、废渣等,要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以及闭库的尾矿库复垦,防止水土流失。三是明确要求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煤炭、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及电力开发等企业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四是规范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为规范行政许可,加大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落到实处,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细化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设定了较为科学的处罚幅度。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2年8月13日

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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