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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出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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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中国水利网站4月26日讯 (通讯员 葛子辉)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水资源〔2017〕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出台制定《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该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分为二十七条。制定该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入河排污口的定义,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使用,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受理,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该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增加排污总量的;(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该实施办法要求: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实施办法重申:经审查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一)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的;(二)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三)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四)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两年之后重新启动的。

  实施办法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二)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含水量、水质及主要污染物浓度),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监测次数不少于三次;(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四)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关于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承诺落实情况说明。

  实施办法明确:2002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2002年10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后,2005年1月1日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2005年1月1日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实施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所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明显的标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将完整的信息录入安徽省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排污情况每两个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入河排污口排水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办法明确处罚及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污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统一使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书格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8年4月26日

葛子辉
责任编辑: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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