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春县: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有规可依
发表时间:2025-09-19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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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攀)福建省永春县水利局、财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出台《永春县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标志着永春县在河湖生态保护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中迈出重要一步。
《规定》明确,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河湖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损害无法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按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而缴纳的资金。
《规定》将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严格规范了资金来源、支出范围、使用流程、监督机制等,明确资金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为河湖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5年9月19日
作者:李攀
责任编辑:王瑜